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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失效]

  62、省属企业集团公司依据批复意见,对所属企业改制分流中利用“三类资产”和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情况,逐个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国资委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职工安置方案,包括规范劳动关系、职工安置办法、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以及连续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
  63、改制企业凭批复意见和有关认定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五、关于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
  64、省直厅局、行管办、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所办中专、技校不属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范围,可面向社会实行多种方式办学。具体按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的相关实施办法执行。
  65、关闭破产企业社区管理服务机构的建立,坚持职能归并为主、新建管理机构为辅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就近归并。对地处偏远地区且管理相对独立的大型工矿企业,关闭破产后确有必要的,可设置街道办事处。
  相对独立的工矿企业需要设立居委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居民选举产生。居委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范围、标准和来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
  需成立街道办事处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报省民政厅备案,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编制由所在市州、县市区政府调节解决。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设立社区管理服务机构的,按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出台的实施办法执行。
  六、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管理
  66、省属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价款收入的30%在转让款到位后3天内完成清缴。省属国有企业整体退出,其资产处置收入用于安置职工后的剩余部分在到帐后3天内缴纳。省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应缴纳的资产处置收益,按月缴纳,年终结算。
  省国资委负责监缴应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部分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67、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租金等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具体由企业在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核定的缴款时间内缴纳。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缴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
  七、关于税收政策
  68、契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执行。
  6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国有企业整体转让其产权不征营业税;国有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转让该项股权不征营业税。改制企业凡涉及国有划拨土地的处置,先由政府收归国有然后重新出让,可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70、企业所得税政策。改制企业为分离的学校、医疗机构及公安机构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允许分3年在税前扣除;破产企业为分离的学校、医疗机构及公安机构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允许在清算期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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