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企业要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其他具体情况,合理划分主业和辅业。实施改制分流的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系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和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装配、运输、设计、科研院所等单位。对处于主体企业供应、生产、销售链条上,对主体企业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生产单位,不应列入辅业改制范围。
52、辅业改制原则上实行国有资本不控股、少参股,积极引入社会资本特别是战略投资者,不提倡全员持股和平均持股。原主体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其直系亲属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辅业企业的股份。
原主体企业是指改制前辅业单位的上级企业。辅业单位为非独立法人、属于分立改制的,改制后存续的国有企业为原主体企业。
53、原主体企业要规范与辅业改制企业的关联交易,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原主体企业与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辅业改制企业之间不允许相互拆借资金,无偿占用资金。
54、对分流到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改制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以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分段补偿。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重新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55、辅业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预留有关费用,由此造成账面国有资产的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不足部分由原主体企业补足,补足后原主体企业不应向改制企业作新的投入。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后剩余的国有净资产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出售价款收入的30%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70%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的方式留在改制企业,但不得无偿量化到个人。
56、省属国有企业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国有净资产支付和预留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报告和省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作为申请冲减国有权益的必备文件。
57、辅业企业改制时,要以适当方式通知相关债权人,协商落实债务承担主体和形式。辅业企业整体改制的,由改制企业承接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分立改制的,按商定的比例承担债务。要妥善解决原企业的贷款担保责任问题,担保债务要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改制前原企业与其出资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应签订相关的还款协议,按期偿还。
58、辅业企业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和协议保险的职工,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内退协保协议。已经退休的人员在移交社保机构管理前,由原主体企业管理。由原主体企业负责管理的辅业企业内退、协保和离退休人员,不计提费用。
59、辅业改制企业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和有关费用的提留,按本意见中改制企业的有关政策执行。
60、有辅业改制分流任务的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是实施辅业改制的主体,统一部署和组织制定方案,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省国企改革办与有辅业改制任务的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
61、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所属辅业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在与当地政府协调衔接的同时,报省国企改革办会同省国资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审核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