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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失效]

  41、内部退养人员费用。内部退养人员需提留至内部退养人员法定退休年龄前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内退生活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的确定办法为:按企业改制时当地前3年社会平均工资的平均递增比例递增3年,以第3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经审核净资产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按改革时的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内退生活费的标准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不超过按所在市州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
  42、协保人员费用。协保人员提留的费用为:至协保人员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的确定办法为:按企业改制时当地前3年社会平均工资的平均递增比例递增5年,以第5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经审核净资产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按改革时的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43、计划生育奖励费用。改制企业的职工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的保健费可在《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标准的范围内按企业现行标准计提到独生子女满14周岁,一次性发放。
  44、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发放的标准,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6〕32号文件的规定计提15年,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各负担50%;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全额负担。
  45、档案管理、职工党团关系和离退休人员属地管理等费用,按企业所在市州对市州属企业同类办法执行。需保留的已故人员档案一并提留费用和移交。
  46、企业生产、生活用水、用电进行分离的,其分离费用按企业所在市州企业改制政策规定的相应标准提留。
  47、国有控股的多元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有关改革成本由各国有股东按股比协商分摊。
  48、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依次用评估后的净资产、土地等支付改制成本。以上资产不足以支付改制成本的,可按规定申请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
  (二)破产企业的费用提留与管理
  49、列入全国关闭破产工作计划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及有关费用提留与管理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4〕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4〕25号文件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不详细的提留项目及标准,按本意见中改制企业的相应提留项目及标准执行。具体包括:离休干部的费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费用、因工伤残人员费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费用、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1962年精简下放回乡并仍在企业领取生活补助费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和绝症病人的医疗补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社会化管理和水电分离费用。
  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提留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即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10年后如有缺口,统筹研究解决。
  未列入全国破产工作计划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实施关闭破产的,经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授权经营单位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实施破产。
  四、关于主辅分离改制分流
  50、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总体上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原省经贸委第9部门湘经贸企业〔2003〕264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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