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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失效]

  21、对脱产学习和外借的职工,应回到原企业参加改制。
  22、对伤病残职工,应根据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区别因工(公)伤残和因病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劳动关系,由原企业按本意见相关标准提留费用后,移交改制企业或社区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3、企业改制时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如职工本人申请,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4、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分配制度或分配办法,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企业在岗职工工资计算。
  拖欠工资是指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按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规定的工资标准应发而未发的工资部分。
  25、企业改制时,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或生活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集资款、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离休干部的有关费用和被挪用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等,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才能进入改制程序。
  (二)职工分流安置
  26、对改制为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原则上要求安置原企业的所有职工就业;对转制搞活的企业,原则上要求安置原企业80%以上的职工就业;对整体购买破产企业资产设立的新企业或破产重组设立的企业,原则上要求安置原企业50%以上的职工就业。对被安置就业职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27、对改制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含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实行内部退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发给内退生活费,按本意见相关标准提留费用。原已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按本意见执行。内部退养人员由改制企业或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等相关机构负责管理。
  28、改制企业有净资产并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10年(含1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在下列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①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②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可与改制企业签订协保协议,不计发经济补偿金,由改制企业负责管理,按协议代缴社会保险费。协保人员在协保期间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等规定的,可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职工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不实行协保。
  (三)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29、应参加养老保险但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处理方式。
  (1)全民固定制职工按属地原则,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从当地统帐结合制度实施时起,单位和个人按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单位和个人按企业所在地规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原已退休人员个人不补缴,其退休费也不补发。
  30、未参加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的,不享受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社会保险待遇。参加的自参加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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