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国有企业实施破产,其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有效抵押的,依法拍卖后,应当将不低于拍卖成交价4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用于企业职工安置等。缴纳出让金的具体数额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土地用途、区位条件等因素确定。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该划拨土地处置收入全部用于企业职工安置等。
13、国有企业土地因城市规划作为公共设施用地或公益事业用地控制,属于划拨土地的,依据原批准用途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纳入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统一处置,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属于出让土地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出让年限、已使用年限以及区位条件等因素评估作价纳入改制企业资产统一处置。
14、国有企业转让已经是商业、旅游、娱乐等用途的经营性用地,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
15、国有企业出让土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应经城市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自行开发建设的,按照改变用途后的市场地价减去原土地用途及剩余出让年期的评估地价之差补交土地出让金,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转让给他人开发建设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其收入减去对原土地使用者的补偿费后,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对原土地使用者按照原土地用途及剩余出让年期的评估地价加地上建筑物评估价给予补偿。
16、出让土地开发程度未达到转让条件的不得直接抵债,可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资本经营公司按照企业获得土地费用及土地开发成本价格收购。企业以收购价款缴清应缴税费后清偿债务。省国土资源厅将收购的土地出让后,其收入减去收购、开发、出让成本后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
(四)工会资产处置
17、改制企业工会资产按照《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工会资产处置的意见》(湘工发〔2004〕17号)处置。工会资产处置方案,按现有的工会组织隶属关系,报改制企业上一级工会(指改制企业的上一级地方工会、省直工会或省产业工会)审批。
对于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等工会资产,可由改制企业的上一级工会委托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置,但处置收益交上一级工会。
二、关于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
(一)职工劳动关系处理
18、外省、市国有企业并购省属国有企业的,应参照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分流安置职工和接续社保关系手续等。
19、改制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符合下列条款之一的职工,在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如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制企业应与职工签订或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①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②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在原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③初次分配到原企业工作的复员、转业军人及按计划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与原企业已签订了有期限劳动合同而未到期的。
改制企业与原企业职工经协商一致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后,应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20、国有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原则上按其退休前长期所在岗位确定,在管理(干部)岗位的为55周岁,在生产(工人)岗位的为5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