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到省产权交易所办理交易鉴证手续。产权转让价款收入(指产权转让全部收入,下同)原则上由受让方全额缴入省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转让价款收入全额缴入省产权交易所的,30%部分从省产权交易所转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分期付款的,按实际到账额同比例转账。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特殊情况经省国资委批准后,产权转让价款收入的30%部分也可由受让方一次性直接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收入的70%,按规定报批后,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经省国资委批准后,从省产权交易所转入改制后的新公司,纳入省国资委企业国有资本预算中专户储存,统筹安排,用于增加企业国有资本金或国有股本;特殊情况经省国资委批准后,也可由受让方直接转入改制后的新公司,作为企业国有资本金或国有股本。(2)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或非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企业)的,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的职工安置费用金额和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要求,经省国企改革办批准,省产权交易所分批将收入转入改制前原企业,专项用于改制前原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安置职工后的剩余资金,在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间内部调剂,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再有剩余资金,从省产权交易所转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
9、国有企业改制后剩余经营性资产(含出让土地,下同),属一级独立法人企业的,划转省国资委所属的资产经营公司通过出售、租赁、入股等方式处置;属二级以下独立法人企业的,由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收回。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剩余经营性资产按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相关规定处置。
省属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未纳入企业改制范围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报省人民政府收回。
10、未纳入国有企业改制范围的非经营性资产,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编制处置方案,报省国企改革办批准后处置,处置收入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
(二)矿业权(采矿权和探矿权,下同)处置
11、凡未依法缴纳矿业权价款的国有矿山企业,在改制或破产时,均应按照以下规定对矿业权进行处置:
(1)国有矿山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缴纳的矿业权价款,经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确定转增国家资本金。
(2)国有矿山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其矿业权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或作价入股,应缴纳的矿业权价款,经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批准,75%可用于原企业作为改制成本,25%缴入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作为国有股投入改制后的企业,国有股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委托省土地资本经营公司持有。经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缴入省财政的矿业权价款可用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本调剂。
(3)国有矿山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其矿业权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应缴纳的矿业权价款,全额缴入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批准,75%可返回用于改制前原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等。
(4)省属国有矿山企业关闭破产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矿山闭坑和采矿权注销手续,其资源保有量可继续开采利用的,由省人民政府收回,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有偿出让,应缴纳的矿业权价款的75%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批准后,可返回用于原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等。25%缴入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5)为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在矿业权处置中,必须对受让方进行资质审查,符合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才可受让。
(三)土地资产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