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收到准予核销不良资产的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应办理核销不良资产的剥离和移交手续。一级独立法人企业和国有资本整体退出的二级以下独立法人企业,根据批复核销的不良资产金额与省国资委所属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移交协议,将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的所有权移交资产经营公司,由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管理、追索和处置;其他二级以下独立法人企业,根据批复核销的不良资产金额与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签订移交协议,将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的所有权移交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由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进行管理、追索和处置。
4、改制企业必须切实做好债权清收工作。要按照省国资委、省国企改革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债权清收管理的通知》(湘国资〔2005〕18号)要求,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班子,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内部催收债权的责任。同时,应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的清收奖惩措施。对企业内部部门往来借款,以及母子公司间形成的债权不得确认为坏账损失,应全额收回。对于企业内部员工借款要制定还款计划,在改制期内全部还清。企业改制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的,员工欠款应从计发给员工个人的经济补偿金中抵扣。对债权清收不力的单位和企业,如按政策需申请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不予审批拨付或相应扣减改革专项资金。对于债权人没有追索并丧失诉讼时效的逾期债权,应单列说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企业改制应当与债权金融机构充分协商,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落实债务承担的主体和形式,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金融机构依法减免的债务形成的净资产应当作为改制企业安置职工等改革费用的来源。金融机构折价转让国有企业债权(股权)的,应当与企业协商,并按照金融机构实际收取的转让价款折算为买受人在国有企业的债权(股权)。
6、企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制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4〕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产权转让金额(指评估价,下同)5000万元以下的,由省国资委审批;产权转让金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省国资委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产权转让金额1亿元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7、除有规定的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入省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由政府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改变用途的土地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仅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的转让,由省国土资源厅指定在有关土地交易市场交易。
企业国有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前,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收购(兼并)国有企业,收购(兼并)方承诺安置职工就业的,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安置就业的职工数量,与被安置的职工签订就业合同,未如数签订就业合同和安排上岗的,不得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收购(兼并)合同中约定设置安置职工就业他项权利的,土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土地、房屋产权过户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办理安置职工就业他项权利证书,发给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设定安置职工就业他项权利的土地和房屋不得抵押、转让、出租。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或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外商以人民币资金收购的,需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人民币来源证明。
8、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但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有效足额的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自首期付款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