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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1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

(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 2005年3月3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湘发〔2004〕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5号)精神,结合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国有资产处置
  (一)企业国有资产处置
  1、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规章制度进行操作。
  2、企业改制必须先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要全面清查企业各类资产、负债,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在此基础上,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在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分别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企业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不改变用途)、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资产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经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初审后,报省国资委核准。
  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对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企业土地使用权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4〕2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处置后,归属企业的土地权益,纳入企业国有资产统一处置。
  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4〕16号)确定。列入省国资委首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为省国资委。未列入的省属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为现行管理该企业的省直厅局、行管办、集团公司(总公司)。
  3、改制企业申报核销的不良资产,按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湘国资〔2005〕19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对不良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省国资委审批;不良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省国资委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不良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省国资委审批核销改制企业的国有权益,要抄送省财政厅,其中审批处理的资产损失涉及企业损益的,要事先征求省财政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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