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
(云政发[2004]2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由省政府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04年本),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各类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按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应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制年本)规定应报省、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按有关规定由具备甲级或乙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