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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卫生局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机构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四、经费保障和优惠政策
  社区康复机构的建设、改造和管理经费以及社会创办的福利性质的社区康复机构,在建设用地、税收、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等有关政策,按照市建委2002年关于《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本市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1]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社区康复机构建设的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在推进社会协调发展和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措施,专人负责,确保完成任务,并将此作为社区建设的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
  2、各部门、各单位要在调查的基础上,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制定分阶段实施新建、改(扩)建社区康复机构的规划。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要创造条件努力达到;已达到基本型设置标准要求的,要创造条件向标准型和示范型设置标准发展,并要在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康复水平上提出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措施,为全市的社区精神病人康复工作提供良好经验。对在推进社区康复机构建设和管理运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宣传、表彰。
  3、创建社区康复机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各部门要在区委、区县政府的领导下,广泛动员,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本市精神卫生福利事业的不断发展,把维护精神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有关新建、改(扩)建社区康复机构的申报以及对机构的考核、验收工作,将另行通知。
  附件:《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机构标准》(基本型、标准型、示范性)

                           上海市民政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机构标准(基本型)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有康复训练(活动)室、公共卫生间等基本用房。
  二、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人数不少于15人,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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