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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卫生局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机构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二、社区康复机构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具体标准
  加强社区康复机构建设的目标是,积极实施《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中关于“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社会福利性质的工疗站、日托康复站,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就近康复的场所”的规定,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争取用3至5年的时间,做好基本满足精神病患者在社区就近康复和照料的需求工作。具体标准为:
  1、机构功能与形式。社区康复机构是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对经治疗病情稳定的慢性精神病人提供日间照料、心理疏导、娱乐康复,开展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功能的场所。社区康复机构发现看护的精神病人病情变化,应及时督促并协助其亲属送病人入院接受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可以是独立型的,也可依托社区其他设施,在互不干扰、影响的前提下,实现资源共享。
  2、机构标准与规模。社区康复机构标准,根据市建委《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中“工疗康复中心”项目的每千人控制性面积指标,结合本市当前实际,制定了基本型、标准型、示范型三种标准(见附件)。其中,基本型的,每天到机构接受日间康复照料的人数不少于15人,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标准型的,每天到机构接受日间康复照料的人数在30人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示范型的,每天到机构接受日间康复照料的人数在50人以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社区康复机构内设医务室的,需另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
  3、人员配备与管理制度。社区康复机构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由街道、镇(乡)直接领导,并纳入区县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精神病人康复的管理内容。社区康复机构有条件的可按内设医疗机构要求设医务室,配备经过精神卫生培训的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无内设医疗机构的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进行定期指导、随访,协同做好日常康复工作。要选派热爱精防工作,具有一定管理经验的人员经培训后担任负责人。机构应对人、财、物等进行规范管理,还应建立照料对象的康复记录制度,定期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制度,对照料对象的亲属开展有关健康教育、精神康复培训等。同时,逐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开展日常运作。
  三、部门工作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街道、镇(乡)社区康复机构的组建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康复机构,对稳定期精神病人进行病况评估,督促维持服药和康复措施的效果评估;向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公安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日常监管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残联负责维护精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协调开展精神残疾人的康复服务,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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