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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关于我市2005年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已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关于
我市2005年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5]0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关于我市2005年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六日

关于我市2005年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


  2005年是我市实现“三步走”发展战略第二步目标的关键一年。按照市委八届七次全会精神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2005年要继续抓紧抓好重点项目建设,推动全市投资适度较快增长和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平稳协调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现就2005年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提出以下意见:
  一、安排原则
  (一)加大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和石化、汽车等优势产业投入力度,巩固竞争优势,培育新的增长点。
  (二)加快港口、机场、高速公路、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打造以天津港为中心的综合性国际物流中心。
  (三)加快海河开发、中心城区立体交通、电厂、城市防洪和水源建设步伐,构建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框架。
  (四)落实经济与社会统筹发展,加强文教卫体等社会事业和薄弱环节投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安排情况
  初步确定2005年市重点建设项目58项。其中,工业项目10项,高科技项目10项,能源及交通项目13项,基础设施和环保项目15项,农林水利项目1项,社会事业项目5项,商贸旅游项目4项。此外,列入国债投资计划的项目均视同于2005年市重点建设项目,享受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工作要求
  (一)全市各有关部门及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加大组织和协调工作力度,切实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建设需要。
  (二)发展改革、城建、财政、银行、规划(土地)等综合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服务,在建设资金、土地征用、施工组织、审批手续等方面提供高效服务,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各综合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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