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允许企业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依法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其他技术创新活动。鼓励企业广泛开展发明、创造、革新、试验活动,使企业职工的聪明才智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得到充分发挥。对在企业技术创新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高技能人才,要实行特殊的奖励措施。支持企业探索更加灵活的薪酬管理模式,实行股权和期权等激励措施,使为企业技术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才获得相应的报酬。
(十二)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评价体系。要结合我省实际,探索制定区域性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技术创新项目实施、技术创新人才政策落实、技术创新经费投入、企业研究开发机构作用、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和质量等定期进行评价,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企业技术创新评价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分行业分专业进行。对于评价确认科技创新成效显著的企业,要给予表彰。省科技、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十三)构建有利于知识产权产出与转化的激励机制。要落实国家有关成果转化的奖励政策。科技人员承担政府科研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可以获得不低于30%的知识产权;成果完成人直接实现产业化的,可以获得50%的知识产权。鼓励企业以专利技术,采取信托、质押、拍卖、投资入股等方式引资融资。
六、加大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
(十四)支持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经费投入。大中型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1.5%以上,其中建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应达到2%以上,建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应达到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5%以上,其中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医药类高新技术企业应达到8%以上。对达到上述要求的企业,在项目安排、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费用,该项费用年增长率在10%以上的盈利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因企业技术创新进行的企业技术改造活动,其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
(十五)建立企业创业投资的支持机制。支持企业及其他组织建立创业投资公司,对其投资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符合省发展规划方向的,优先列入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创业投资公司投资本省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发生的投资损失,按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充分发挥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的作用,建立创业投资进入和退出通道,促进创业资本的发展和良性循环,为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提供产权和股权投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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