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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

  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执行当地企业缴费比例,雇主和雇员本人按8%的费率缴费。
  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本人、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账户,9%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确定企业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统一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辖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实行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管理。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积累基金统一纳入市统筹基金,由省辖市统一调剂、管理和使用。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政府确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执行。
  (四)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各省辖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所属各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人员按省定编制标准严格核定,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统一拨付。省辖市范围内统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名称、规格和经费标准。
  (五)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建立和完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数据库。逐步实行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纳入社区管理,统一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各省辖市政府要认真组织,科学制定市级统筹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强化实行市级统筹的具体责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做好市级统筹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省辖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各项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辖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强化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管理的责任,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市级统筹工作有序进行。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做到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应保尽保,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进一步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尽快建立市级网络中心和统一的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实现市、县联网。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础管理工作,健全业务、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提高经办机构人员素质和业务管理水平,保证市级统筹工作的正常运行。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各级人事和编制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核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为市级统筹的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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