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安委会发[200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剧毒、腐蚀等特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环境污染。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理念的高度出发,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切实履行职责,落实责任,采取措施,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的整改力度,有效杜绝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陕西省2004年至2005年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落实。要在总结前一阶段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认真落实今年的整治实施方案。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突出重点,依法整治。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整改工作要按照企业为主,部门监督的原则,实行挂牌公示,指定部门、专人督办,限期完成,保证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对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压力容器未按期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正规安全培训,没有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经安全评价,确认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四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上述四类企业整改结束后,要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验收,经认定符合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活动和经停产整顿后仍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一律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