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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意见

  (二十一)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留出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或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可将征地补偿费或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实行入股分红安置等。
  在城市规划区外,对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少地的农民,当地人民政府应以农业安置为主要形式,使他们有稳定的生活保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采用其它安置方式。当地确实无法为失地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实行移民安置。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其重新择业。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录用被征地农民就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研究建立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
  (二十二)完善征地工作程序和监管措施。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于告知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应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定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费,并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方案不落实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使用土地。
  七、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土地执法监察
  (二十三)清理和完善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决定》要求,对我省涉及土地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修订和完善,确保土地管理法规和政策的有效性。
  (二十四)严肃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以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为重点,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违法占地等案件。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建立国土资源、监察、公安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要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要查处违法责任人,坚决纠正只处理事、不处理人的行为。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挪用或截留征地补偿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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