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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意见

  (十八)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建设部门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尽快编制、公布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落实“一户一宅”法律制度,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一户多宅等多占的宅基地进行清理,规范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决定》的要求,修订我省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加快推进“空心村”、砖瓦窑场和工矿废弃地整治,减少土地浪费,凡村内有空闲地可以使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进行流转。
  (十九)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实施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从严控制用地规模。编制工业项目和初步设计文件,应以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为依据。对达不到投资强度和超过控制指标的项目,要核减用地面积,严格限制企业非生产性用地。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分别实行禁止和限制用地,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浪费土地。不准建设“花园式”企业,对已建“花园式”企业的非生产性用地,要采取措施充分加以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含公益性建设用地)要尽量利用山地、劣质地和空闲地。要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在工业集聚区和开发区大力推广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凡能够使用标准厂房的项目必须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否则不予供地。
  六、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十)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农业、统计等部门,综合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制订各县(市、区)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对因征地而导致少地,难以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农民,也应参照上述原则予以妥善安置。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标准执行。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农业、民政等部门要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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