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十五)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开展存量建设用地使用现状调查,对已批未供、已供未用、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土地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并制定盘活措施。对新上建设项目可以使用存量土地的,不得批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迁址,确需迁址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原有土地全部收回并重新处置。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一年内未全部供应给用地单位的,不再受理新的建设用地申报;两年内未供应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土地供出后一年内未开发建设的,动员收回并重新处置;两年内未开发建设的,用地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并依法收回闲置的土地。
(十六)健全和规范土地市场。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控制划拨用地范围,逐步细化我省的划拨用地目录。加强对划拨土地入市交易的管理,经依法批准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可优先收购储备。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取协议方式供地的,如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者,也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各市、县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免土地出让金,严禁以零地价为优惠条件招商引资。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实行有偿使用,积极创造条件将工业项目用地纳入公开出让的范围,探索建立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基金制度。
(十七)严格执行土地资产处置政策。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兼并、重组等改制中,土地资产要单独处置,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企业改制中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补缴土地出让金差额,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旧城区拆迁改造中,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也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