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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意见

  (十)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整合耕地资源,对属于中低产田的基本农田实行集中连片整理,提高基本农田的质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项目安排要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要在摸清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和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对能开发的土地充分加以开发利用。
  (十一)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管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按照规定标准全额缴入国库,不得减免,按规定比例就地分成划缴,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减免和欠缴的,要依法追缴。
  四、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强化监督管理
  (十二)规范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报批,要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有控制性规划的,应提供控制性规划;有具体建设项目的,应附项目名单。建设项目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一次性报批,不得圈占土地。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十三)严格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对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建设项目选址应征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和项目选址。
  对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用或补偿安置不到位、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闲置浪费的市、县,要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
  (十四)加强建设用地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并按法定期限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内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单位应将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在施工场地悬挂。实行新增建设用地批后核查制度,对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土地供应与使用等情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跟踪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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