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河南省农村消防工作规定》已经2004年12月6日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成玉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河南省农村消防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危害,维护农村消防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镇规划区以外的村庄和集镇。
第三条 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农村消防工作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消肪工作纳入本行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消防组织和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农村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农村消防工作的实施情况,对火灾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五条 县(市)公安机关依法对农村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业务指导。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安、民政、建设、农业、教育、文化、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提供服务,共同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开展农村消防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农民负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坚持因地制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提高农村单位和居民的自防自救能力。
县(市)、乡镇、村应当利用电视、广播以及宣传栏、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指导安全用火、用电、用油,掌握家庭火灾扑救和安全疏散、逃生自救的方法。农村学校每学期应当安排两次以上消防安全教育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