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研究基地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建设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落实研究基地的建设任务;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的实施以及建设目标的完成;市教委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科研处)负责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研究基地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论证、年度检查与终期验收等环节。
第十条 研究基地负责填报《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任务书》经高等学校同意后报市教委科研处。
第十一条 市教委科研处负责组织专家对《任务书》进行论证,论证后下达至高等学校。
第十二条 《任务书》作为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和验收的依据,在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做大的调整,如确需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需报市教委科研处审定。
第十三条 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实行年度检查与终期验收的管理办法,适时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研究基地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本年度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形成年度检查报告,报市教委科研处。市教委科研处将视建设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年度检查,对于组织实施不力且问题较多的研究基地,市教委有权调整或终止建设项目的执行。
第十五条 研究基地应在建设项目终期向市教委科研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市教委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特别是对标志性研究成果的实现情况以及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六条 验收结果为优秀、合格的研究基地可优先列入下一个建设周期;验收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研究基地暂缓列入下一个建设周期,进行限期整改;验收结果不合格的研究基地,不列入下一个建设周期,并将根据情况,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建设项目经费及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经费投入采取市教委专项拨款、高等学校安排配套经费以及研究基地自筹经费相结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