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研[2005]3号)


有关高等学校:
  为加强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规范“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普通高等学校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的建设,提高研究基地的管理水平,保证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目标的实现,提高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应以科学研究、学术队伍建设以及条件平台建设为重点。
  第三条 科学研究应当侧重北京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为市委、市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理论服务和智力支持,坚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协调发展。
  第四条 学术队伍建设应当以吸引和培养高水平理论创新人才、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为重点;提倡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注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发挥学术交流窗口作用。
  第五条 条件平台建设要以改善研究环境和实验条件为目的,重点加强图书资料、仪器设备、信息网络设备以及办公设备等条件的建设,使研究基地成为本领域科学研究的平台。
  第六条 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建设期满并通过项目验收的,列入下一个建设周期。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实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和研究基地三级管理,以研究基地为基础,以研究基地所在高等学校为依托,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进行统一管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