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行政机关培训收取的费用,作为非税收入,直接缴纳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培训收费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培训部门应当将收费项目、培训课时、培训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在收费窗口显著位置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机关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培训收费行为,可以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退还或者没收上缴违法收取的培训费和资料费,并处以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培训本系统或者本部门人员收取培训费的;
(二)擅自进行培训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缩短培训课时的;
(四)不按照规定收取培训资料费的;
(五)向被培训人员推销与培训无关的资料的;
(六)培训收费未执行公示制度的。
第十三条 对收取培训费未使用规定票据,或者收取的培训费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由财政、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
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党群机关培训收费,立项的审批依照市委的规定办理,其他事项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