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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监狱劳教所重大事故领导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瞒报、谎报、拖延报告重大事故的;
  (二)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三)伪造、藏匿、销毁证据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重大事故危害后果扩大的;
  (五)阻挠、干涉重大事故调查,阻挠、干涉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
  (六)拒不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
  第九条 发生重大事故后,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明显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十条 发生重大事故后,有关监狱、劳教所的主管机关应当立即成立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并同时向省司法厅备案。必要时,省司法厅可以直接成立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将调查结果及处理建议向省司法厅报告。省司法厅应当及时将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明重大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重大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检查控制重大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四)提出重大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重大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提出重大事故领导责任追究建议;
  (六)写出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调查组有权向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重大事故的有关情况,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十三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重大事故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重大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在30日内完成。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经省司法厅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对监狱、劳教所或者其主管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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