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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监狱劳教所重大事故领导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
监狱劳教所重大事故领导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5]1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监狱劳教所重大事故领导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监狱劳教所重大事故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监狱、劳教所依法行政,防范监狱、劳教所重大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狱、劳教所发生重大事故,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依照本办法追究监狱、劳教所及其主管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三条 监狱、劳教所重大事故领导责任的追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与职责、过错以及重大事故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 发生下列狱政、所政类重大事故之一的,给予监狱、劳教所主要负责人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当年内发生2起以上本条所列重大事故的,给予监狱、劳教所主要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分管负责人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服刑人员3人以上结伙脱逃、劳教人员5人以上结伙脱逃,或者1人以上尚未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员脱逃的;
  (二)服刑人员、劳教人员行凶,造成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三)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劫持人质的;
  (四)暴狱、劫狱,劳教人员集体冲击劳教所的;
  (五)监狱、劳教所工作人员非法释放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的;
  (六)监狱、劳教所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私自带领服刑人员、劳教人员脱离正常监管,造成服刑人员、劳教人员脱逃的;
  (七)监狱、劳教所工作人员殴打、体罚、虐待服刑人员、劳教人员,或者纵容、指使服刑人员、劳教人员殴打、体罚、虐待其他服刑人员、劳教人员,致使服刑人员、劳教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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