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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4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5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成玉
                           二00五年三月一日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工程特点等因素分别由省、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以外,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造纸、酿造、印染、电镀、水泥、冶炼等重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
  (二)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畜禽养殖、房地产开发、医院、疗养院、体育场馆、展览馆、游乐场建设项目除外);
  (三)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内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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