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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联社成立社员大会、理事会,适时设立监事会。社员大会是省联社权力机构,由入股的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组成。理事会是社员大会常设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9—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为省联社法定代表人。省联社高级管理层设主任1名,副主任2—4名。理事长与主任分设。
  省联社成立党委。省联社党委在省委领导下,负责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党的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和统一管理。党委成员由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等组成。省联社领导班子成员为省委管理的干部。省联社为正厅级机构,比照事业单位管理。
  省联社根据履行职能和发展业务的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内设机构。目前暂设综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计划、信贷业务管理、负债业务管理、稽核监察保卫等内设机构,同时,组建营业管理部、资金清算服务中心、信息中心等直属单位。省联社机关(不含直属单位)配备50名左右工作人员,在现安徽银监局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正式工作人员的基础上,调整组合,并面向社会吸纳优秀人才,形成精干高效的管理人员队伍。
  根据管理需要,省联社在设区市(不包括省会城市和只辖一个县的市)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主要根据省联社的授权,负责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贯彻落实省联社的工作部署和各项行业管理制度,指导和检查辖内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协调农村信用社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关系;承担稽核、审计、统计等职能。
  在坚持省级政府管理、不下放管理权限的前提下,充分调动市、县政府的积极性,明确其受省政府委托,承担辖区内农村信用社防范风险、清收旧贷、维护金融秩序和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的责任。
  鉴于省联社不对公众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其经费来源继续按农村信用社年收入的5‰收取管理费。
  (二)改革产权制度
  1.组织形式
  (1)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全省拟组建农村合作银行3家,主要选择在经济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经营效益较好、管理较为规范、资产质量较优的县(市、区)联社基础上进行组建。计划2005年先选择合肥市区联社、马鞍山联社和芜湖市郊区联社进行试点。
  (2)实行县级联社统一法人。经省政府同意并报银监会批准,2003年我省选择了桐城市、太和县、黄山区3家县级联社进行统一法人试点。根据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拟对通过享受国家政策和地方配套政策扶持后可达到或基本达到条件的66家,即长丰、肥东、肥西、颍泉区、颍东区、颍州区、临泉、颍上、阜南、界首、六安市郊区、金寨、寿县、舒城、霍邱、霍山、蚌埠市郊区、怀远、固镇、无为、含山、滁州市郊区、天长、来安、全椒、定远、凤阳、明光、安庆市城郊、枞阳、宿松、岳西、宣州区、泾县、宁国、贵池区、蒙城、淮南市(淮南市东区、西区合并)、潘集区、凤台、五河、怀宁、潜山、望江、旌德、泗县、灵璧、居巢区、和县、太湖、铜陵市(铜陵市郊区、铜陵县合并)、绩溪、繁昌、芜湖、南陵、青阳、东至、屯溪区、徽州区、歙县、休宁、黟县、祁门和2003年底已试点的桐城、黄山区、太和县级联社实行统一法人。改造后的统一法人联社根据支农、经营管理的需要,合理调整分支机构,并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原则,实行严格的授权授信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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