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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实地考察人员应在考察评分表上和定性评价意见上签字。
  第十三条 市科技信息局根据专家评价意见和实地考察评价意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专家评价和实地考察评价均为“A”的项目列为推荐立项项目,并根据专家及项目分管处室提出的拨款金额建议,初定拨款金额;
  (二)专家评价和实地考察评价为“A和B”或“B和A”的项目列为备选项目,备选项目按照专家评分和实地考察评分的平均分进行排序,并根据经费安排情况逐个递补安排;
  (三)专家评价和实地考察评价为“A和C”或“C和A”的项目,市科技信息局根据年度经费安排情况,提出是否需要复审及具体复审建议。每个项目的复审人员不得少于3位(含3位),复审人员根据复审建议,经复审人员考察讨论后提出是否推荐立项的具体复审意见。
  (四)其余项目确定为落选项目。
  第十四条 市科技信息局初定立项项目后,送市财政局会签,然后在深圳科技信息网或报刊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五条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收集项目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并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经公示没有异议的初定立项项目,由市科技信息局负责编制科技计划,送市财政局会签后正式下达科技计划。
  第十七条 市科技信息局、财政局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研发资金合同书。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研发资金合同书除规定项目的时间、进度、技术、经济指标要求外,还要明确科技研发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的归属。项目合同考核指标主要根据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不得在签订合同时更改。
  第十九条 市科技信息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重大项目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信息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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