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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

  公安部门要加强治安管理,对阻挠、抗拒行政执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制止;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查处。
  发展改革部门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予以取缔,铲除滋生假冒伪劣商品的土壤。
  商务部门牵头负责重要生活消费品和部分重要生产资料的市场调控与流通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管与整治,以及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和协调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投入品和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与整治。
  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及医疗市场的整治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市场的综合监管,以及对建筑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行为的监管与整治。
  3.建立基层市场整治举报协查网络。各级政府要根据市场整治工作的需要,依托有关监管部门,在街道和乡镇建立群众举报联络点,鼓励社区和农村居民加入市场整治义务协查员队伍,建立基层举报协查网络。
  (四)建立“反应灵敏、处置有效”的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1.建立市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制度。各监管部门负责建立相应的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监测体系和报告系统,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的生活生产资料市场进行动态监控预测,及时发布预警报告,为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2.建立处置市场突发事件指挥系统。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市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市县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市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建立市场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立省市两级处置市场突发事件有关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应急运输系统运转畅通。
  (五)建立“权责统一、违法必究”的责任追究机制
  1.明确市场监管责任归属。各级政府对辖区市场监管工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监管责任。
  2.强化市场监管责任追究。对贯彻落实有关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力,导致市场秩序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统一由监察机关牵头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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