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全面推进市场巡查制。各监管部门要把监管力量进一步充实到基层,全面推进市场巡查工作,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村批发零售市场和小作坊、小商店等薄弱环节的日常巡查。在基层未设派出机构的监管部门,要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形式,落实市场日常巡查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空白。
4.实行市场警示制。各监管部门要面向市场经营主体及时发布经济信息,通报存在的问题,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违章违法行为,要及时警示、依法处理。
(二)建立“守信褒奖、失信惩戒”的市场诚信机制
1.建立市场经营主体征信体系。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依托省联合征信机构建立全省统一的市场经营主体信用征信体系。大力推进企业征信工作,加强个体工商户征信体系建设。各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同业征信系统,加快实现与省联合征信机构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2.完善信用激励与惩戒制度。各监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的监督。对信用优良的市场经营主体,在工商注册、年检、税务、报检、报关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激励守信。对信用缺失的市场经营主体,采取重点审查、新闻曝光和社会公示等措施,提高其失信成本;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条块结合、协调配合”的市场整治机制
1.健全市场整治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市场整治的领导责任,定期召开市场整治工作会议,研究确定市场整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部署协调重大市场整治行动。
2.加强市场整治工作的协调配合。各级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负责市场整治的综合协调工作。各监管部门要认真完成本部门的市场整治任务,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市场整治工作。对带有区域性、行业性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由各级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执法和整治活动,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商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等质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强化自身建设与整合社会质量检测资源并举,加强技术机构建设,为市场整治提供技术保障。
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流通环节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广告、商标违法行为和传销行为的查处力度。
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秩序的监管与整治,加大明码标价管理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工作的力度,依法对市场经营主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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