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参加单位应就近选择一家劳务工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点,所属参加人应在就医点就医,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应办理转诊手续(急诊抢救除外)。
第三十六条 劳务工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是持有卫生部门审核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社保机构授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
国有医疗机构经市社保机构选择确定为劳务工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得拒绝,其他医疗机构,由市社保机构与其协商确定。
市社保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按照本办法和协议的规定向参加人提供医疗服务,并建立与劳务工合作医疗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执行劳务工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加人提供前款规定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应征得参加人或其亲属签字同意。
第三十九条 由牵头医院负责管理的劳务工合作医疗费用,应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的基金全部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牵头医院应将每季度劳务工合作医疗收支情况,报送市社保机构。市社保机构有权对劳务工合作医疗门诊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 市社保机构和卫生部门共同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市社保机构或卫生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时,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和费用清单。对拒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全的,市社保机构可以拒付相应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 实行费用包干的定点医疗机构未提供参加人按本办法规定应享有的合作医疗服务的,市社保机构可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并按协议规定扣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四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或参加人有《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相同违规行为的,由市社保机构参照《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