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参加人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的,其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30%。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的,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的,其医疗费用不列入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八条 参加人住院使用诊疗项目,单项价格在90元以下的,80%的费用列入基金记帐范围;单项价格在90元以上的,40%的费用列入基金记帐范围。
第十九条 参加人住院使用国产医用材料,单项价格在90元以下的,80%的费用列入基金记帐范围;单项价格在90元以上不足200元的,50%的费用列入基金记帐范围;单项价格在200元以上不足500元的,40%的费用列入基金记帐范围;单项价格在500元以上的,30%的费用列入基金记帐范围。
第二十条 参加人住院的床位费标准最高不超过二级甲等床位费标准,超标准部分自付。
第二十一条 参加人合作医疗实行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线)制度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制度,在起付线以上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属于基金记帐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金按一定比例支付,具体支付比例如下:
(一)一级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90%;
(二)转诊到市内二级、市内三级、市外医院,其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
第二十二条 住院起付线为: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300元,市内二级医院400元,市内三级医院500元,市外医院600元。同年内多次住院,每次住院起付线在相应的标准基础上递减100元,直至住院起付线为零。
第二十三条 参加人每年度的劳务工合作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并与连续参加劳务工合作医疗的时间挂钩,具体标准为:
(一)连续参加劳务工合作医疗的时间不满半年的,劳务工合作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0.5倍;
(二)连续参加劳务工合作医疗的时间满半年不满1年的,劳务工合作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
(三)连续参加劳务工合作医疗的时间满1年不满3年的,劳务工合作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