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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10万吨以上50万吨以下的钾矿肥项目,年产10万吨及以上的磷矿肥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10万吨以下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以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机械制造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下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3.4万吨以上10万吨以下的纸浆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七、城市建设
  城市建设项目一律采用核准制。下列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一)城市供水:市域内跨县(市)、区引水及水资源需市统一平衡的引水项目(含水厂);
  (二)城市道路桥梁:跨甬江、姚江、奉化江(通航段)的桥梁、隧道项目;跨县(市)、区城市道路项目;
  (三)城市污水处理:市六区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县(市)、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范围跨县(市)、区项目;
  (四)城市燃气、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市三区及跨县(市)、区项目;
  (五)垃圾处理:处理范围跨县(市)、区垃圾处理项目;
  (六)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市域内所有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项目;
  (七)涉及文物保护的项目:涉及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建设项目。
  八、社会事业
  社会事业项目一律采用核准制。下列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一)旅游:市级以上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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