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及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流域、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库及其他水事工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电力:需并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转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煤炭液化: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外,其他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县(市)、区管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市域内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路
新建(含增建)铁路: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外,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或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外的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国省道、高速公路连接线、跨县(市)、区县道〕、公路主枢纽场站等公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转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公路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外的跨海,跨甬江、姚江、奉化江(通航段),跨县(市)、区桥梁及隧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外,其余沿海水域(含象山港、甬江)码头等港航设施和使用岸线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外,内河航运300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和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姚江、奉化江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扩建机场: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外,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