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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

  (四)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投资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投资要素合理流动、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市场环境,依法规范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和政府的投资管理活动。加强有关的行政执法监督和检查,依法培育、维护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县(市)、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二00五年二月二日

  附件:

宁波市,县(市)、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目录编制说明:
  (一)本目录是对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中规定的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的细化、分解,没有增设新的核准项目。
  (二)国务院《目录》中“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三)国务院《目录》中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除跨区域、需要综合平衡、涉及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对公共利益有重要影响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将核准权限再行下放。各地、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四)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市,县(市)、区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除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的投资项目核准;市,县(市)、区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综合性捆绑建设项目,坚持从严从紧原则,即总体项目中有需核准的单体项目的,总体项目需核准;总体项目中有需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单体项目的,总体项目需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七)各县(市)、区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属国家、省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范围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级及市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八)本目录是与国务院《目录》相配套的2004年本。市政府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对本目录的内容适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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