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加强规划的指导作用,建立科学有序的规划体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各项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引导社会投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制订并适时调整我市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目录。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出台的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综合运用建设用地、投资补助、贴息、信贷等多种投资宏观调控手段,形成政策合力,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结构,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市,县(市)、区重大发展战略提供支撑,推动和促进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六大联动”战略的贯彻实施。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最大限度利用好我市有限的土地资源和用地指标,支持重大项目建设。要统筹协调现有财政性资金的投向,集中财力,确保重点项目建设,有效引导社会投资。
(四)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要建立全市投资项目信息库,加强投资统计工作,进一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运行态势,建立各类信息共享及发布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引导社会投资。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继续推行并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和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管理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公开披露,并予以惩处,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从事投资建设活动。
(三)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均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并应按照诚信合法的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鼓励各种投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改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逐步形成法律、法规健全、政府监督规范、行业自律有力的行业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