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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六大联动”实施,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在政府投资项目库的基础上完善年度计划制度,有序地统一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由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
  (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发展计划部门要统一编制本市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彻底改变资金“切块”安排的不合理模式,对政府投资资金一律按项目进行安排,并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同时,要尽快研究制定政府投资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四)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未列入或不符合政府投资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加快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都应实行“代建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市场。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算、审计、绩效评价制度和激励机制、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动态的预算制度,建立评价结果公布制度,提高资金利用效益。
  (五)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综合平衡类项目的管理,其他项目管理权限一律下放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为最基层的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管理权限不得再变相下放。各县(市)、区无需再出台有关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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