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利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市,县(市)、区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应改善服务,加强协调。可通过企业投资项目咨询窗口向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并可出具书面的投资项目咨询意见。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投资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二)鼓励社会投资。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政策意见》(甬党〔2003〕9号),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深化电力、交通、水利、城市公用事业等垄断行业改革,建立行业竞争机制。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允许财政资金直接以国有资本参股或补偿形式投入以民间投资为主的公用事业等项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参与中西部开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境外投资。
(三)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鼓励企业以股权或债券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投资资金的多元化募集渠道。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推出一些收益稳定的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直接筹集建设资金。探索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融资方式支持项目建设。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
(四)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尽快出台《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建立决策科学民主、资金安排统筹合理、建设管理规范、监督机制完善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