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
(甬政发[2005]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2004年7月发布以来,国家又出台了一系列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的《决定》,全面落实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系列政策,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六大联动”,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法制建设,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强投资监管,依法规范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为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相配套,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公布《宁波市,县(市)、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市本级和县级政府的核准权限进行细化和分解。《宁波市,县(市)、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见附件。对列入国家和本市政府核准目录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其他项目无论其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市政府将尽快出台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等方面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确核准类和备案类投资项目的申报程序、办理条件、时限等内容。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管理主要把握项目的外部性,而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各地、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