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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四号)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月31日

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2004年11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有效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三条 本市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在保障合理用水的前提下,减少用水浪费,提高水利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节水监管机构)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其城市节约用水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节水监管机构)在市节水监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统一的城市节约用水规划。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对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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