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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自行组织技能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6年度企业自行组织招调员工考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废止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企业自行组织技能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3月31日 深劳社[2005]33号)


  为拓宽人才的引进渠道,保证引进人才的质量,规范企业的考试行为,根据《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企业自行组织技能考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统考及本市向社会公布的职业技能鉴定外,下列三类企业可申请自行组织特有职业(工种)的考试:
  (一)《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企业);
  (二)《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第二类企业);
  (三)《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第三类企业)。
  二、第一、二类企业可在组织考试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通过网上递交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开考的答复。
  第三类企业可在组织考试前将考试方案通过网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三、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自行组织考试的第一类企业,应严格按照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有关规定,开展企业鉴定工作。对考试合格的员工,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自行组织考试的第二类企业和第三类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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