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我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工作已完成户口核对任务,现已进入全面换发阶段。为确保二代证的顺利换发和正常使用,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搞好农村地名门(楼)牌号编制
全市农村地名门(楼)牌号编制工作,是换发二代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地名门(楼)牌号编制要坚持“尊重历史、照顾习惯、符合规划、因地制宜、编排有序、好找易认”的原则,既要体现阶段性、规范性,又要与换发二代证的现实性、长效性相结合,稳步推进。农村地名门(楼)牌号编制的主要内容为:全市各乡镇(街道)、建制村(行政村)、自然村范围内的住宅、单位以及应予编制门牌号的建筑物。市地名办、二代办等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协调和技术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编制经费,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农村地名门(楼)牌号的编制工作。
二、对城乡生活困难居民二代证工本费实行减免
为切实减轻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经济负担,各地要对城乡生活困难居民换发二代证实行工本费减免,减免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解决。
(一)享受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家庭成员;市区持有《社会扶助证》的家庭成员;遭受自然灾害、按月领取救灾救济金,并持有“灾民卡”的家庭成员;领取国家长期抚恤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本人,在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二代证时,凭相关证件经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免收工本费。
(二)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的阶段性生活困难以及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二代证时,凭相关证明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减半收取工本费。
三、做好身份证号纠重纠错的相关证照的更正工作
为确保居民身份证号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按照《浙江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浙居证〔2004〕9号)和《关于印发全市配合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开展户口核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居证〔2004〕2号)精神,市公安局已对全市常住人口的居民身份证号码进行全面纠重纠错。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及正常工作生活需要,各用证部门要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居民身份证号码纠重纠错后相关证照的修改、更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