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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

  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深入实施“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和“千里清水河道”等工程,积极推进生态乡镇建设,不断改善村镇人居环境。到2007年,建成12个省级生态乡镇或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建成150个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完成1250个整治村的环境整治工作。加快乡镇工业布局调整,推进中小企业向工业集聚区集中,对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理、达标排放。积极推进农村畜禽养殖区、工业生产区与生活居住区分区建设。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推行村庄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积极发展沼气,对小规模禽畜养殖场和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沼气厌氧处理,推广生物处理污水技术,促进农村污水净化。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多方协同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定位,明确工作职责,相互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多方协同机制,研究有关政策措施,推动环境污染整治行动顺利实施。
  要进一步强化工业污染企业日常监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实施限期治理,环保部门要及时做好治理企业的督查和达标验收工作。市政府委托市环保局行使对污染企业依法下达限期治理的处置权。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由同级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产(业)或关闭。经济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中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淘汰;工商部门要对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依法变更、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监察部门要对各地开展环境污染整治的行动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或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政府出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司法部门要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二)加大环保投资力度。
  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切实保证各级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所需经费,要相应建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加大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投入,逐步提高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支出的比重。重大环境污染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要优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资金,保证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所需各项资金的落实。各级环保补助专项资金应优先用于环境污染整治行动中的在线监控、监测项目,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的推广应用,区域和流域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等。强化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项目后续管理,努力提高财政性环保资金的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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