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加强饮用水源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排污行为。坚决搬迁或关闭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源,禁止新建、扩建对饮用水源地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和水产养殖网箱。各地都要制定城乡一体化的给排水计划,优化水资源配置,保证城乡供水水量和水质。
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深入实施“碧海行动计划”,陆海兼顾,河海统筹,综合治理近岸海域污染。沿海城镇建设和产业布局要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严格控制陆源、船舶和养殖污染物排放。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和灾害防御快速反应机制。全面建立海域使用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保护海洋自然资源。加强对海岸带、近海湿地、人工鱼礁等生态系统的保护。
(二)继续强化工业污染整治。
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力度。建立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分级管理制度,实行挂牌督查、限期整治、动态管理。加快电镀、印染、化工、造纸、食品等重点行业的治理,排查确定一批重点监管企业,实行跟踪督查,督促企业落实污染整治措施,限期实现整治目标。对无法做到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达标无望的要坚决予以关闭。落实产业政策,坚决取缔、关闭“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加快淘汰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消耗大、污染严重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偷排污染物等不法行为。
严格新建项目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止污染。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严格环保准入。对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村镇建设规划,不符合国家及省产业政策,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不符合达标排放要求,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不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环境质量要求的建设项目,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把关,坚决不予许可建设。电镀、印染、化工、造纸、食品等重污染行业的新建项目要根据规划进入工业功能区,实施集中监管控制。在水系源头地区和已无环境容量区域等重要区域,严格禁止新建有污染项目。与建设主体工程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凡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违反国家环保政策的建设项目,由有关经济综合部门或环保部门依法提请同级政府予以关停,供水、供电、金融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采取相应措施。对政府明令关闭的企业,有关审批、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批准文件,工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扶持发展污染小、能耗物耗小、效益高的生态环保型、资源节约型产业,实施清洁生产和废物综合利用,从源头上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落实清洁生产的各项措施,限期实现治理目标。到2007年,50%以上的重点污染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工业园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继续深入开展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区、ISO14000示范区、环境友好企业、绿色企业活动。积极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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