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农转居”人员自主创业
针对两区“农转居”人员家庭经济条件普遍较好的特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有创业条件、有创业愿望的“农转居”待岗人员,要积极进行引导和鼓励,并提供创业指导和创业援助服务。两区的城管、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自主创业者提供各种便利。
六、加大两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
(一)两区城市化后促进“农转居”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的工作费用,要纳入市、区再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促进再就业经费的支出使用范围。
(二)增加两区财政的再就业资金投入。按照我市2002年的规定要求,目前两区由财政拨款建立的再就业工作专项资金额度为每年550万元。随着农村城市化工作的完成,两区就业工作对象和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扩大到“农转居”未就业人员。在城市化后3年过渡期内,两区由财政划拨的再就业专项资金在原定基础上每年至少增加150万元,3年需增加450万元以上。如仍有不足,应根据实际需要追加。
(三)建立街道一级就业工作专项资金。两区要根据各街道再就业工作任务指标及本辖区“农转居”人员和新增失业人员数量,适量安排街道就业专项资金,保证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各项工作的开展。
(四)合理利用失业保险基金中的促进再就业经费,促进“农转居”未就业人员实现就业。由市级失业保险基金的促进再就业经费中提取一定资金,作为促进“农转居”人员就业的专项补助经费。具体提取额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五)区级再就业资金仍按《深圳市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执行,街道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区级劳动、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切实加强规范管理。
七、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区、街道和社区三级就业服务体系
(一)两区均应按照省政府统一规定,建立财政全额拨款的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两区政府要组织编制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范围扩大的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测定并合理调整区级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原则上按每1万名户籍人口配备1名工作人员的比例确定,同时,对区级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职能尚不明确的要重新加以明确。
(二)两区各街道均须建立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原劳动服务中心应重新更名),并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必须作为独立的机构,落实专门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渠道,不应混编或挂靠于其它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