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资体制改革
全面放开场站建设投资市场,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优先吸引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场站建设。对于以社会投资为主的项目,要采取面向社会招投标的方式公开选定项目业主。对于社会公益性强、经济效益不明显、社会投资不足的场站建设项目,可采用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投资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投资建设,以引导和激励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经营道路运输场站的积极性。
为加快场站建设步伐,每年征收的客票附加费和货运附加费按规定提取代征等费用后50%用于场站建设,50%用于农村道路建设。场站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县、乡尤其是贫困县和边远贫困地区的场站建设。
政府各类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由交通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所得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并专项用于场站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三)审批体制改革
各级政府要加强场站建设的规划管理,将道路运输场站建设纳入城镇发展总体规划。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道路运输场站与高速公路、一般干线公路、城乡公路统一规划,同步实施。规划要充分考虑到城镇发展、旅客和货物集散、换乘以及与其他运输方式场站的衔接,合理布局,确保车辆流向合理、出入方便。在城镇规划区建设道路运输场站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及城镇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场站建设的规模、标准必须符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各省辖市场站建设规划要报省交通行政部门备案。
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社会资金建设的场站项目实行备案制。省辖市场站建设项目向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县、乡镇场站建设项目向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有政府资金投资或补助的场站建设项目,由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
(四)强化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场站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经批准的场站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有政府资金投入的场站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依法确定项目法人和工程施工、监理单位。
运输场站建设应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对于新建的运输场站,交通运政管理机构要组织严格的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能投入使用。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运输场站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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