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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5]412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环境,规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外部经营环境,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安排专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资金纳入专项资金管理。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建立本区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在同级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及我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本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分工合作、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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