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框架结构和高层建筑全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多层建筑零零线以上的建筑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火电厂和煤矿区的多层建筑基础部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建筑工程中除受各级政府保护的古建筑修复工程外,广场、围墙、道路、花坛、排水设施、广告台等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时限
焦作市从2005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开封、新乡市从2006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洛阳、平顶山、鹤壁市从2006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安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济源市从2007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濮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市从2008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具体时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2008年底。
各省辖市也可根据当地墙改工作进展情况,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限时时间提前。建制镇以上小城镇应积极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郑州市已于2003年6月30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要注重巩固成果,杜绝实心粘土砖在建筑工程使用中反弹。
三、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领导,列入政府重要工作日程,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结合当地资源、地理环境和经济状况,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注意抓好应用示范工作,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推广意义的示范工程。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时间要求,按照年度递减的原则,制定实心粘土砖的总量调控计划,逐年递减实心粘土砖产量,要制定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停产复耕计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应用技术研究,组织力量研究编制新型墙体材料设计标准、施工规程、质量验收标准、标准定额和通用图集。对超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时限后仍继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违反规定的开发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调控职能,加强规划指导,完善改革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材项目建设。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国家发改环资[2004]73号)和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中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根据原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厅资源[2002]63号)规定组织认定。要按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原国家经贸委令[1999]第6号)规定,淘汰砖瓦简易轮窑、土窑。对现有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要认真整顿,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