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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河南省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4.公示。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的拟划转人员名单,在本人现工作单位公示7日。在公示期间,如有反映被公示人员问题的,由各级交通部门负责调查,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确定解决办法。
  5.办理录用手续。划转人员确定后,事业干部由省人事厅办理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审批手续,工人由省国税系统负责接收。人员划转移交事宜由各级人事、国税、交通等部门具体负责办理。
  五、人员分流安置
  (一)分流安置人员的范围。经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符合国税发[2004]144号文件规定的划转考录安置范围的车购税费征稽人员中的下列人员为分流安置人员:符合考试报名资格条件并参加考试,因成绩或其他原因未被省国税系统录用接收的人员;符合考试报名资格条件,因生病住院等原因没有参加考试的人员;由于不具备考试资格条件未能参加考试的人员。
  (二)分流安置办法
  分流人员由各级交通部门负责安置。原属行政机关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人员分流到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原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分流到事业单位,编制随人走。自被分流开始至新单位接收(或辞去公职)止最长不超过一年时间的工资、福利等,由中央财政车购税费分流人员安置费用一次性解决。
  1.转任到行政机关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人员,保留原级别待遇。
  2.分流到事业单位的人员,所到单位按新聘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福利及各种待遇;首次聘期内可按原职务确定其有关待遇,再次聘用时则按新聘职务确定其各项待遇。
  3.自愿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从中央财政车购税费分流人员安置费用中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其人事档案移交当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4.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人员,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以及需要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中属于单位缴费的部分,从中央财政车购税费分流人员安置费用中解决。
  5.提前退休。截止2004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编制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养老金。提前1年以上退休的,增加一个档次的职务工资(不含津贴部分)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退休费,从各级交通部门车购税费现有资产(是指按分流人员占全部车购税费征稽人员比例计算留在交通部门的资产)中扣除,以货币形式划拨给社保经办机构,不足部分报请交通部从中央财政车购税费分流人员安置费用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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