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类人员的划转接收
(一)国家公务员。对属于国家公务员身份的,经公示7日并报省车购税费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由省国税系统接收。
(二)离退休人员。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国税发[2004]144号文件和2004年9月9日中央编办主持召开的协调会纪要精神的规定,凡符合《国务院关于颁发<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离退休条件,2002年7月31日前按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2002年7月31日后至2004年6月30日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并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按中央编办会议纪要精神,分别核减各地相应编制数额),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批准,由省国税系统接收。
(三)事业单位干部和工人。
1.核定编制数额。根据中央编办发[2003]12号文件下达的编制数额,以省车购办及省辖市为单位,按照车购税费原有事业干部人数的80%和工人人数的20%核定各单位划转的编制数额(见附表)。在按比例核定编制时,如果出现小数位,均在编制数额内采取四舍五入的办法确定。
2.公布考试成绩。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规定对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进行加分,确定最终成绩(笔试成绩+加分成绩),并按事业单位干部和工人分别排序,在本人现工作单位公布。根据编制数额及成绩情况,以省车购办及省辖市为单位划定分数线,报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
3.确定划转人员。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核定的编制内,以省车购办及省辖市为单位,分别按照事业单位干部和工人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拟划转人员,考试成绩为零分的不予划转。分数相同的,依次按照从事车购税费工作时间、参加工作年限、学历、职务、近三年考核优秀进行排序。
拟划转人员(含公务员)因个人或其他原因不能划转的,以省车购办及省辖市为单位,分别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数额内,按照考试成绩依次递补。如郑州市在行政编制数额内拟划转人员不能划转的,优先由省车购办未划转的事业干部按考试成绩递补。事业编制根据核定比例及四舍五入的原则分配后,剩余编制在全省未划转工人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划转人员。